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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龙财税法〔2022〕11号
2022-12-30
索 引 号LY00112-3000-2022-00010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龙岩市财政局文 号龙财税法〔2022〕11号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30
标 题: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各县(市、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闽财税〔202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闽财税〔2022〕12号)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30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闽财税〔2022〕1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含厦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费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以及资金使用等均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缴管理

(一)征缴流程。根据征收管理需要,由属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费主体、缴费金额、预算级次、收入分成等相关费源信息及时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属地税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传递的费源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并回传给相应级次的林业主管部门复核。

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应及时通知缴费人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2),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逾期未缴纳的,税务部门将相关信息退回原复核林业主管部门。

(二)收入分成。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分成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

1.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其收入级次为同级100%。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审核,省政府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审核,福建省林业局审核、审批及其委托单位审核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县3:1:6 比例分成,其中对按规定征占用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省属国有林场3:1:6 比例分成。各地(不含厦门)收取的省级收入和省属国有林场收入应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厦门市收取的福建省级收入和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收入应及时上划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三)征缴入库。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具体缴库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名称以及分成比例,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科目表》(附件3)执行。

除应急情况外,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应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扣缴入库。

三、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当期入库的缴费主体信息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退库管理

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照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林业、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和共管共治机制,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业务交接,确保划转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平稳有序完成。要全面梳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政策、缴费人数量和收入规模等,建立交接工作明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征管资料移交。要通过非税收入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实现征收信息实时传输,提高征管效率,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附件:1.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2.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3.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科目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2〕50号

税务总局、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草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2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费款所属期起费款所属期止应缴费基数应缴费基数减除额计费 依据征收标准扣除数征收比例本期应纳费额减免费额减免性质本期已缴费额本期应补 (退)费额
(1)(2)(3)(4)(5)(6)(7)(8)=(6)-(7)(9)(10)(11)(12)=[(8)×(9)-(10)]×(11)(13)(14)(15)(16)=(12)-(13)-(15)
主管单位名称主管单位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谨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非税收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缴费人签章:
代理机构签单: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填报说明

1.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写。

2.征收项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项目名称。

3.征收品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征收品目名称。

4.征收子目:非必须填写。非税收入品目下设定细目时,按相关规定填写。

5.费款所属期起(止):必须填写。按期缴纳的,填写所属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次缴纳的,填写缴费义务发生日期。

6.应缴费基数:必须填写。填写总数量、收入总额、销售数量、应缴费人数、原值、面积、利润总额等非税收入计费的基数。

7.应缴费基数减除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除的数量、金额、面积、人数等。

8.计费依据:必须填写。填写应缴费基数减去应缴费基数减除额的余额。

9.征收标准:必须填写。填写征收的费率或单位费额等。

10.扣除数:非必须填写。适用于累进费率的速算扣除数,或者其他扣除数。

11.征收比例,本征收机关征收的比例数,必须填写,缺省值为100%。

12.本期应纳费额:必须填写。填写计费依据乘以征收标准,再减除扣除数后的余额,乘以征收比例后计算出的本期应纳费额。

13.减免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免的费额。

14.减免性质;如果减免费额>0,那么此项必填,减免性质选择相应代码。

15.本期已缴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已经缴纳的本期费额。

16.本期应补(退)费额:必须填写。填写本期应纳费额减去减免费额及本期已缴费额的余额。

17.主管单位名称:非必须填写。填写负责确定计费依据的主管单位名称。

18.主管单位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须填写。

19.备注:非必须填写。

20.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的,应加盖代理机构印章,并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由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附件3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预算科目表

非税项目名称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科目代码预算级次
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1030222省:市:县30%:10%:60%
市级100%
县级100%

说明:对按规定征占用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9:1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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